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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益诉讼制度            【字体:
西方公益诉讼制度
作者:支振锋    文章来源:法制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3

美国联邦议会批准的一座水库即将落成时,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底有一种珍稀鱼类,如果大坝最终建成,将影响这种鱼的生活环境而导致它的灭绝。一个民间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法院责令大坝停工并放弃在此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并且耗资一亿多美元,浪费纳税人的钱去保护一种小鱼是不明智的,拒绝判决大坝停工。该环保组织立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依据联邦在 1973 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案》,判决大坝停工。最终,小鱼的生存战胜了耗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之后,一家新闻传媒对这个问题进行公众调查, 90% 以上的人认为停止大坝建设是对的。

这是一起典型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是和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英美法系

在美国,这类诉讼被称为公共诉讼,由政府机构或者私人原告像普通私人诉讼那样在普通法院提起,寻求追索金钱作为民事惩罚,或寻求一项禁令,命令被告停止继续违反所应适用的规章。此类诉讼中的原告俗语称作“私人总检察官”,意指私方当事人像政府检察官那样采取行动。

美国公益诉讼的范围非常宽泛,从 1863 年的《反欺骗政府法》到后来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克莱顿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均规定政府机关或者个人可以提起特定民事诉讼。美国法律制度体系还专门规定有环境公益诉讼,也亦称公民诉讼,它最早出现在 1970 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在此之后陆续制定的诸如《清洁水法》、《噪声控制法》等环境保护的法律中也都制定了公共诉讼的条款。

在英国,检察长在民事诉讼中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私人或者私人组织只有在取得检察长同意后才可提起下列诉讼:限制干扰公共权利,迫使被告遵守公共义务。地方政府机关不必得到检察长的同意,也不必使用告发人诉讼方式,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与保护、促进本地区居民利益有关的诉讼。

大陆法系

检察机关代表公益参与民事诉讼起源于法国。 1806 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最早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制度,这一规定为其它国家所效仿。法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423 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之诉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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